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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2015)新法民二第57号邮政银行与胡晓红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胡晓红,陈忠凡,周木坤,陈玉梅,段小维,陈小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57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住所地新化县上梅镇桥东街。法定代表人阳海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政文,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职工,住新化县滨江路电信家属区。被告胡晓红,女,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西河镇苏俄村第六村民小组,身份证号432524197004272540。被告陈忠凡,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西河镇苏俄村第六村民小组,身份证号43252419651126257X,系被告胡晓红配偶。被告周木坤,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西河镇天马村第十六村民小组,身份证号432524196602250339。被告陈玉梅,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西河镇天马村第十六村民小组,身份证号432524196509270327,系被告周木坤配偶。被告段小维,男,1977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西河镇天马村第二十四村民小组,身份证号43252419770509031X。被告陈小娟,女,1977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西河镇天马村第二十四村民小组,身份证号432524197711170324,系被告段小维配偶。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与被告胡晓红、陈忠凡、周木坤、陈玉梅、段小维、陈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本人真实意思的反映,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湖南省新化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400元,财产保全费420元,合计820元,被告陈玉梅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罗旭星审 判 员  晏建新人民陪审员  伍开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伟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