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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1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赤壁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壁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1360号原告赤壁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法定代表人洪金虎,赤经济委员会主任。组织机构代码:76412381—X。委托代理人柳正权、周治国,湖北珞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宇顺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46266—9。委托代理人,仝胜利,北京国枫凯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贵华,宇顺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赤壁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被告赤壁市宇顺显示技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壁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壁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壁市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 春审 判 员  方晓春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一十五日书 记 员  宋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