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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冯江齐与永嘉县瓯北腾龙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江齐,永嘉县瓯北腾龙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218号原告:冯江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侯山华,李华军。被告:永嘉县瓯北腾龙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荣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江齐与被告永嘉县瓯北腾龙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江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江齐撤回起诉,系其合法处分自身诉讼权利与民事权利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江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0元,减半收取135元,由原告冯江齐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赛群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 剑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