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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牟民初字第30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刘德富与被告龚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查封2)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富,龚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牟民初字第3010-3号原告刘德富,男,生于1957年12月20日,汉族。委托代理人刘龙刚,男,生于1990年7月18日,汉族。被告龚明,男,生于1990年2月25日。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原告刘德富与被告龚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刘德富已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龚明所有的豫A5QX**号小型轿车予以保全,并由担保人刘瑞敏以其本人所有的豫AF9N**号小型轿车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担保人刘瑞敏所有的豫AF9N**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将被告龚明停所有的豫A5QX**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孙彦伟审 判 员  袁国良人民陪审员  窦春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