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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莫文华与潘哲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文华,潘哲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莫文华。被告潘哲明。原告莫文华与被告潘哲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莫文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莫文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文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莫文华负担。审判员  陈俊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