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莫文华与潘哲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文华,潘哲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南法民二初字第136号原告莫文华。被告潘哲明。原告莫文华与被告潘哲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莫文华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莫文华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文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莫文华负担。审判员 陈俊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 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