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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苏建利与许爱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许爱春,苏建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保字第61-2号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负责人赵启柱,行长。被申请人许爱春。被申请人苏建利。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作出(2015)龙民保字第61-1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许爱春、苏建利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海口市海港路23-1号逸海楼第X幢XXX房。之后,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诉前和解协议,约定被申请人许爱春偿还尚欠的贷款本息及承担保全费用等。因上述协议己履行,申请人依据协议约定向本院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房产的保全查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对被申请人许爱春、苏建利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海口市海港路23-1号逸海楼第X幢XXX房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符史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