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中民终字第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单长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单长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中民终字第0042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道1088号。法定代表人唐煌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一鸣,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单长生。上诉人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单长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2014)崇民初字第016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未规避法律,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江苏炜赋集团南通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勇审 判 员 季建波代理审判员 张峥嵘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秦建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