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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保字第00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南大力建设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雪斌、蒋文斌申请诉中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南大力建设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蒋雪斌,蒋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保字第00144号申请人湖南大力建设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乡新安社区武陵工镤新区188号。法定代表人刘立基,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蒋雪斌,男。被申请人蒋文斌,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大力建设机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蒋雪斌、蒋文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蒋雪斌、蒋文斌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谢小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包利红名下的位于常德市武陵区芷兰小区住房一套(房权证武字第000212**号);二、冻结被申请人蒋雪斌、蒋文斌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贾珍元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娄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