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011号原告:丁某,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王某,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萧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