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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丁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1011号原告:丁某,女,1972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告:王某,男,196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丁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良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萧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