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原告唐新军与被告江苏���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新军,江苏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0376号原告:唐新军,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芜湖市镜湖区。委托代理人:XX,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法定代表人:周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步斌,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昊威建设工程有��公司,住所地芜湖市弋江区。法定代表人:王旭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新军诉被告江苏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新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新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新军撤回对被告江苏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芜湖昊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33元,由原告唐新军负担。审判员 宣 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聂青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