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初字第6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朱俊涛与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俊涛,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初字第679号原告朱俊涛。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俊涛与被告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俊涛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俊涛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俊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朱俊涛承担。审判员 杨家朋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桂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