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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李步洲与陈芸怡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步洲,陈芸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黄浦民一(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李步洲。委托代理人李垠。被告陈芸怡。委托代理人朱贞毅。委托代理人马人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步洲与被告陈芸怡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肖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步洲的委托代理人李垠,被告陈芸怡的委托代理人朱贞毅、马人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步洲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原告居住本市陕西南路XXX号XXX室,被告居住本市陕西南路XXX号XXX室,该小区为上海市优秀历史保护建筑。因原告腿脚不便,自2013年春节后一直暂住在女儿处至今。2014年5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违法扩建四层8室亭子间,将7室亭子间到8室亭子间的消防通道楼梯全部封堵并安装了门,又将7室亭子间门口的天花板延伸出一个平方,把物业安装的电线槽部分拆除。原告认为,被告的扩建行为严重影响了原告亭子间门口的采光、通风、行走。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拆除本市陕西南路XXX号XXX室亭子间至8室亭子间消防通道内搭建的两道门、楼梯铁杆封堵物及7室亭子间门口天花板延伸搭建部分,恢复原状。被告陈芸怡辩称:原告诉称的消防通道内搭建的两道门、楼梯铁杆封堵物及7室亭子间门口天花板延伸搭建部分在2001年被告入住时候就已经存在,不清楚是谁搭建,因为门坏了,被告就换了两扇新门,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步洲系上海市黄浦区陕西南路XXX号XXX室的承租人,承租部位:三层7室东南间、三层7室亭子间。被告陈芸怡系上海市黄浦区陕西南路XXX号XXX室的承租人,承租部位:四层8室东南间、四层8室亭子间、走道壁橱。2014年7月8日,上海永嘉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整改通知书,认定其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要求其恢复原状。经本院实地勘察:本市陕西南路XXX号XXX室亭子间至8室亭子间的楼梯弯道被封堵,在楼梯弯道两侧分别安装了两扇门(一扇为木门、一扇为防盗门)。另7室亭子间门口天花板存在延伸搭建部分。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租赁卡、整改通知书、照片等,被告提供的租赁卡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被告为扩大居住面积,擅自对公用楼道部分进行改建,对原告的生活构成影响,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并非其改建,但未提供证据证实,而物业公司的整改通知书中则明确系被告改建,故被告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芸怡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本市陕西南路XXX号XXX室亭子间至8室亭子间楼道内搭建的两道门、楼梯铁杆封堵物及7室亭子间门口天花板延伸搭建部分,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原告已预缴),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陈芸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肖泉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