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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汪钟敏与许昌县张潘镇人民政府侵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豫法立二民申字第004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汪钟敏,住河南省许昌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昌县张潘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辉,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胡宏远,许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再审申请人汪钟敏因与被申请人许昌县张潘镇人民政府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许民终字第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汪钟敏申请再审称:1998年分地时汪钟敏家分得15.25亩土地,并下发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1999年镇政府将吴湾桥的土地对外出租,把前汪坡村五组所有村民的土地统一收回并按每人1.8亩重新分配,汪钟敏家分得9亩。2013年镇政府又强行占用汪钟敏的土地2.5亩,汪钟敏家现在实际耕种的土地是6.5亩。镇政府应补足汪钟敏土地并支付相应的农业损失费。一、二审判决驳回汪钟敏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许昌县张潘镇人民政府提交意见称:汪钟敏诉称许昌县张潘镇人民政府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996年前汪坡村五组将吴湾桥的土地租给了另一个村民组村民。许昌县张潘镇人民政府对上述对外出租行为从未参与,更无受益。许昌县张潘镇人民政府没有侵占过汪钟敏承包的土地,应驳回汪钟敏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本案中汪钟敏主张许昌县张潘镇人民政府归还或复耕侵占汪钟敏的6.25亩责任田并赔偿农业损失费,但汪钟敏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许昌县张潘镇人民政府实施了占地侵权行为。本案诉争土地属前汪坡村集体所有,许昌县张潘镇人民政府并不是土地所有权人,也未实际占用该争议土地,汪钟敏要求许昌县张潘镇人民政府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判决并无不当,汪钟敏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汪钟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汪钟敏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保林代理审判员  王卫霞代理审判员  丁 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妍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