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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00127号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立军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被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结婚。××××年××月××日生育长女王云改,次女王云是××××年××月××日出生。由于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原告为了孩子一直勉强度日,长期生活在愁闷状态,双方严重缺乏信任,自2008年分居至今。原告于2014年7月2日曾起诉离婚,但撤诉后双方仍没有和好。原告要求离婚,分割共同财产,被告帮扶原告30000元。被告王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拿着2008年以前的共同存款,具体数额不详,近些天她还从家拉走了我的被褥,拿走了2300元现金。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根据争议焦点,归纳了法庭调查重点:1、双方婚姻基础、婚后感情。2、是否生育子女及现状。3、婚前、婚后财产及债务情况。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自己十三岁被别人拐卖到被告家,半个月后就与被告结婚同居生活,结婚证是××××年4月1日被告自己办的。婚后双方没有感情,只是为了孩子一直生活。至今双方已经分居5、6年了,只有家里有事或回家拿东西才回家。现在与被告婚姻没有保留下去的意义了。原告提交了(2014)深民一初字第00458号裁定书,证明曾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质证称,双方2008年就分居一年多了,其他的没有异议。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原、被告××××年××月××日生育长女王云改,××××年××月××日生育次女王云,现均已结婚。被告没有异议。针对第三个争议焦点,原告陈述,原告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共同生活挣的钱都用于建房子了,只要离婚婚后建的房子归被告,原告也不在要求被告给予生活帮扶。被告称,原告拿走了被告的被子及2300元;婚后盖房子被告借钱了,现在尚欠XX田5000元、曹荣斌5000元、曹运泽6000元、王庆贞4000元、王英货3000元、曹晓伟8000元。对被告陈述原告不认可,被告未能举证。本院认为,原告十三岁与被告结婚,双方年龄差距较大,虽共同生活时间很长,但未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双方已经分居5、6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两次起诉与被告离婚,表示与被告无和好可能,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原、被告生育的两个女儿均某,不需要父母的抚养。原告没有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双方生活期间所建房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但原告自愿放弃分割的权利,应予支持。被告主张原告拿走被子、现金及债务问题,原告不认可,被告未能举证,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离婚。婚后原被告所建的深泽县候村的房屋归被告。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立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悦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