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尚执字第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曹珍丽与孙林斌、宋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尚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尚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尚执字第27-1号申请执行人曹珍丽与被执行人孙林斌、宋英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尚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2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一直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尚义县人民法院(2013)尚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1.5175万元。已执结标的金额为0元,尚未执结1.5175万元。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林斌、宋英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贺 锋执行员 魏占良执行员 韩荣庆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晓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