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7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王会月与张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月,张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735号原告王会月,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张立,男,1977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开鲁县。原告王会月与被告张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田志民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会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会月诉称,2014年6月,被告承包了开鲁县白塔老年社区木工工程,雇佣我和赵艳明(赵江)、周鹏跃、石磊、王会波、程保华(程宝华)、米春为其支模,支模工钱共计7500.00元,2014年6月9日,被告给赵艳明(赵江)出具了7500.00元欠据,被告付给赵艳明(赵江)3100.00元,赵艳明(赵江)付给石磊、米春各300.00元,剩余2500.00元周鹏跃、王会波、程宝华平均分配,周鹏跃、石磊、王会波、程保华(程宝华)、米春的工钱已付清,剩余4400.00元,有我2200.00元,赵艳明(赵江)2200.00元,经我多次索要,被告至今未给付。故起诉贵院,要求被告给付工钱2200.00元。被告张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被告承包了开鲁县白塔老年社区木工工程,雇佣原告王会月和赵艳明(赵江)、周鹏跃、石磊、王会波、程保华(程宝华)、米春为其支模,支模工钱共计7500.00元,2014年6月9日,被告给赵艳明(赵江)出具了7500.00元欠据,欠据载明:“欠赵江、周鹏跃、石磊、王会波、王会鹏、程保华、米春柒仟伍佰元正,¥7500.00元,已付3100.00元,欠款人:张立,2014.6.9日”。该欠据含欠原告2200.00元工钱。被告至今未给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欠据、证人周鹏跃、王会波、程保华(程宝华)出庭证言为证。本院认为,被告不出庭,也不提交书面答辩,说明被告对原告的诉讼主张没有异议,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据,也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等人的工钱,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王会月劳动报酬2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方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另一方可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人民法院不承担执行责任。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张立负担,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上诉于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田志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