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珙民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舒向君与秦永高、罗寿容、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舒向君,秦永高,罗寿容,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珙民保字第65号原告舒向君,男,1959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秦永高,男,1955年5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罗寿容,女,1956年3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珙县巡场文鑫路201号03-1幢2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舒向君与被告秦永高、罗寿容、珙县天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舒向君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秦永高、罗寿容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X1号、X2号、X3号、X4号、X5号、X6号、X7号、X8号、X9号商业用房,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舒向君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告秦永高、罗寿容所有的位于珙县巡场镇X1号、X2号、X3号、X4号、X5号、X6号、X7号、X8号、X9号商业用房(房产证号为宜房权证珙县字第20120XX**号),交由被告秦永高、罗寿容保管使用。查封期间,该房屋不得转让、赠与或其他方式进行处理;不得设定抵押等他项权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明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雷 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