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3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孙晨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3558号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48号208号楼一层。法定代表人马晔,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升,男,1972年6月13日出生,该单位物业经理。被告孙晨予,男,38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晨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永隆国际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保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震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