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松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洪才与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艳俊、刘汉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才,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艳俊,刘汉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李洪才,男,5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高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泽乾,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西街路北。法定代表人周艳俊,经理。被告周艳俊,女,54岁,蒙古族,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女子监狱。被告刘汉勤,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才诉被告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艳俊、刘汉勤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洪才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立楠审 判 员  王黎黎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