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洪才与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艳俊、刘汉勤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才,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艳俊,刘汉勤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松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李洪才,男,54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代理人高晓东,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泽乾,内蒙古奥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三西街路北。法定代表人周艳俊,经理。被告周艳俊,女,54岁,蒙古族,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一女子监狱。被告刘汉勤,男,年龄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松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才诉被告赤峰天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艳俊、刘汉勤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洪才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林立楠审 判 员 王黎黎人民陪审员 丁玉芳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