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上商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薛祖苗与翁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祖苗,翁瑶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上商初字第290号原告:薛祖苗。被告:翁瑶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祖苗诉被告翁瑶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祖苗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祖苗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祖苗撤回起诉。预收案件受理费50元,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薛祖苗负担,退还原告薛祖苗25元。审判员 朱燕青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圆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