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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宾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何某。被告施某,农民。原告何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黄日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