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宾民一初字第8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宾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宾民一初字第805号原告何某。被告施某,农民。原告何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4月1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判前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黄日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董 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