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微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广国与刘立明、济宁永兴航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国,刘立明,济宁永兴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商初字第100号原告刘广国,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委托代理人刘西欣,山东公明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立明,男,196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委托代理人王秋娅,微山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济宁永兴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任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210211室。法定代表人刘立明,职务经理。原告刘广国与被告刘立明、济宁永兴航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广国于2015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济宁永兴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广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广国撤回对被告济宁永兴航运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邱建忠审 判 员 常成伟人民陪审员 侯晓听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