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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民初字第6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被告付洪贤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付洪贤,刘艳玲,邸立英,刘一青,张田,王玉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民初字第69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尹鹏,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伟,男,1974年11月4日生,汉族,职工,现住乐亭县乐亭镇北新街7条3号。被告:付洪贤,男,1958年1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刘艳玲,女,1958年8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邸立英,女,1970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刘一青,男,1966年7月1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山市。被告:张田,男,1963年1月2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被告:王玉洁,女,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与被告付洪贤等6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二0一五年四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亭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小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