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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江法执字第10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祥、吴丰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祥,吴丰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法执字第1069-3号申请执行人:中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2000号舜泰广场6号楼2601A。法定代表人:王梅善,董事长。被执行人:江祥。被执行人:吴丰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民二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规定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丰康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蚝蜊坳分社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吴丰康在钦州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蚝蜊坳分社开设的账号为80×××93内存款人民币33000.00元至本院账号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显杰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