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段光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段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59-1号申请人执行人商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永耀,理事长。被执行人段光芳,女,汉族,住商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商法民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段光芳丈夫夏开明生前以购房为由,向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同时以夫妻共有的位于上石桥镇幸福小区房产证号000246的房屋设立抵押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段光芳所有的位于商城县上石桥镇幸福小区房产证号000246房屋。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