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1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李艳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296号原告李艳。被告***(经营者胡根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经营者胡根兴)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俞颖尔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