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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鄂州中刑终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鄂州华凌置业有限公司、王中华集资诈骗罪,王中华虚报注册资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鄂州华凌置业有限公司,王中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鄂州中刑终字第00039号抗诉机关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单位鄂州华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江碧路112号华润园小区*栋*单元***室。诉讼代表人杜友林,系鄂州华凌置业有限公司副经理。原审被告人王中华,原鄂州华凌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集资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9日刑事拘留,2013年1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鄂州华凌置业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王中华犯集资诈骗罪;原审被告人王中华犯虚报注册资本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鄂鄂城刑初字第00250号刑事判决。鄂城区人民检察院不服,提出抗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栽定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刑初字第0025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扬德审判员  徐钰城审判员  明延发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