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城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张志国与庆城县驿马镇政府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国,庆城县驿马镇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庆城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国。被执行人庆城县驿马镇政府,住所地:庆城县驿马镇。法定代表人庞元邦,镇长。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张志国与庆城县驿马镇政府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庆城县驿马镇政府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执行人员查明被执行人庆城县驿马镇政府有银行存款,我院对其予以扣划,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庆城民初字第13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伟审判员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黎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