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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坊民再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王洪、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等与王洪、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洪,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王伟,王振泉,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坊民再初字第3-2号抗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王洪,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经理。申诉人(原审被告):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马良冢子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王洪,经理。申诉人(原审被告):王伟,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诉人(原审原告):王振泉,个体业主。申诉人王洪、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王伟与被申诉人王振泉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作出(2011)坊埠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王洪、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王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2年9月3日,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作出潍检民抗(2012)23号民事抗诉书,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潍民抗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王洪、潍坊市龙腾虎跃动力有限公司、王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再审程序;二、恢复本院(2011)坊埠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赵世国审判员  张振忠审判员  孙 菁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牟艳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