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执字第2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何秀琼申请胡锦熬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一)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秀琼,胡锦熬,李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字第248-1号申请执行人何秀琼,女,生于1974年8月15日,汉族,四川省成都市居民。被执行人胡锦熬,男,生于1977年1月7日,汉族,四川省德阳市居民。被执行人李薇,女,生于1977年2月1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射洪县人民法院(2014)射洪执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胡锦熬、李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薇在中国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直至冻足3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林 兵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南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