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陆堂拥申请执行农小兰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堂拥,农小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陆堂拥,男。被执行人农小兰,女。本院在执行陆堂拥申请执行农小兰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3)靖民一初字第16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接收执行通知书后未直接履行义务。经多次做被执行人的思想工作,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9号自动履行全部义务,据此,该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县人民法院(2015)靖执字第53号案以全部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义富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景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