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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靖民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原告何永红(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大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永红,王大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靖民初字第237号原告(反诉被告)何永红,女,汉族,生于1978年6月1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被告(反诉原告)王大体,男,汉族,生于1968年10月20日,农民,住永靖县。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永红(反诉被告)诉被告(反诉原告)王大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永红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大体起诉的申请及反诉原告王大体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反诉被告何永红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永红及反诉原告王大体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永红撤回对被告王大体的起诉。准许反诉原告王大体撤回对反诉被告何永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原告何永红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85元,减半收取492.5元,由反诉原告王大体负担。审判长  姬良宏审判员  何 海审判员  牛云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