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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樊城执字第0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姜某与老河口市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止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老河口市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樊城执字第01231号申请执行人姜某。被执行人老河口市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陈某。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姜某与老河口市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姜某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老河口市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在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评估、拍卖。本案现已依法进入评估程序,需等待评估结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4)鄂樊城民四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胜利审判员  杨大波审判员  罗少伟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