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一初字第009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与杨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杨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917号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凤形路百信丽郡一期1#1015门面,组织机构代码66141119-X。法定代表人:张响方,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龚慧,客服主管。被告:杨文,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诉被告杨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文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临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胜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俞宏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