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杨艳青与牛学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艳青,牛学周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58号原告杨艳青,女,1983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牛学周,男,1979年3月6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艳青被告牛学周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艳青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艳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存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彭少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