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沈刑初字第15号公诉机关沈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颍上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4年12月31日被沈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5年1月7日被沈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5年2月1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樊万峰,安徽淮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检公诉刑诉(2015)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樊万峰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沈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商临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沈丘县老城镇时,撞住李某某停放在公路上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及行人贾某某,造成李某某及坐在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座上的陈某甲受伤,贾某某受伤后死亡。经沈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陈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樊万峰的辩护意见: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不持异议,但对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异议。二、被告人陈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陈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积极的悔罪表现,并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三、建议在有期徒刑十个月以内量刑,同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商临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沈丘县老城镇西关十字路口时,撞住李某某停放在公路上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及行人贾某某,造成李某某及乘坐在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副驾驶座上的陈某甲受伤,贾某某受伤后因双下肢遭受强大外力后股动脉、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经沈丘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的近亲属、被害人李某某、陈某甲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陈某某赔偿了被害方贾某某近亲属各项费用600000元,赔偿李某某各项费用10000元,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1、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12月15日23时许,我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上装30吨稻糠,副驾驶员范某某在卧铺上睡觉,从颍上县往河南漯河送,从颍上县一直到现场都是我开的车,当时我已开了三个多小时的车了,有点困,一迷糊就把车开到左边道路上,撞住路西边一辆小车上和一个人。”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2014年12月15日23时许,我驾驶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与我村的会计陈某甲一起去巡逻及看路,陈某甲坐我车的副驾驶座上,到了西关路口,看到西关行政村的会计李某甲站在路边执勤,当时他穿着反光背心,看到他后,我把车停到他跟前,和他说话,我把副驾驶窗玻璃打开,说的将近有几分钟话,问他们今天值班是谁的班,突然间不知什么东西撞在我车前,我跟前一黑,就什么也不知道了,等清醒以后才知道发生车祸了,后来120救护车过来,把我和陈某甲拉到县医院急诊科。”3、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李某某把车熄火,停的约有三五分钟时间,对面来了一辆货车由南向北从路西冲了过来,撞在了我们的车上,后来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醒来后,就看到有人把我向120车上抬,把我拉到了县人民医院。”4、证人范某某的证言:“陈某某开的车,我在车驾驶室卧铺上睡觉,陈某某开车在沈丘县老城镇西关路口出的事故,时间是2014年12月15日23时许,具体咋出的事故我不清楚,当时我在后面睡着啦,出了事故以后我才醒。”5、陈某乙的证言:“从颍上出发到河南漯河送稻糠,一直到发生事故现场都是陈某某驾驶的6、刘某某的证言:“2014年12月15日23时许,我听到外面有撞击的声音,我以为撞着我的房子啦,就赶紧出来,到公路上一看,路西头朝北有一辆大货车,一辆小轿车停在路中间,货车的东侧,贾某某头朝西南躺在大货车的左侧路西,然后我走到小车的跟前,透过左侧前门,看到车上的两个人我都认识,驾驶室坐着老城镇北关的支书,副驾驶坐的那人我不知道叫啥。”7、李某乙的证言:“以前李某甲有两个户口,后来国家政策只让留一个户口,他就把这个李某甲的户籍注销了。”8、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9、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证信息。10、被害人李某某驾驶证信息。11、陈某某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表。12、贾某某户籍证明、陈某甲、刘某甲、刘某某、李某丙、李某丁、李某乙身份信息证明。13、刘某乙、刘某甲、李某丙的证言。14、车辆技术检验报告。15、扣押物品、文件清单。16、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某、陈某甲、贾某某无责任。17、尸体检验报告:沈丘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沈)公鉴(尸检)字(2014)02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认定贾某某双下肢遭受强大外力后股动脉、静脉破裂大出血而死亡。18、贾某某户籍注销证明:贾某某户籍已于2014年12月29日被沈丘县公安局老城派出所注销。18、通知书。19、协议书:(1)、陈某某赔偿贾某某家属共计600000元整,陈某某车损自己承担;(2)、赔偿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10000元整,起亚牌车辆修理费以保险公司核价为准;(3)、陈某甲待治疗结束后双方到事故中队调解,如达不成协议,陈某甲可向法院起诉,由车方把保险单押到事故中队,不申请财产保全,同意车辆放行。20、赔偿凭证:李某某收到医疗费等共计10000元,贾某某家人收到赔偿款共计600000元。21、谅解书:贾某某家人及李某某、陈某甲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表示谅解,不再要求追究陈某某的法律责任。22、血醇检验报告单:陈某某未检测出乙醇含量,李某某乙醇含量为0.51mg/100ml。23、发破案报告:2014年12月15日23时许,陈某某驾驶皖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商临路由南向北行驶到沈丘县老城镇西关十字路口时,与李某某驾驶停放在公路上的起亚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使李某某、陈某甲受伤,贾某某受伤后经沈丘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在诉讼过程中,安徽省颖上县司法局向我院出具了被告人陈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相关条件,可以对被告人进行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其它辩护意见因与法庭调查不符且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李志奎审判员 张 灵审判员 崔 岩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