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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岳来福与边振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来福,边振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岳来福,住隆化县.被告边振军,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来福与被告边振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来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岳来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