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11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岳来福与边振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来福,边振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1172号原告岳来福,住隆化县.被告边振军,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岳来福与被告边振军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岳来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岳来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岳来福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