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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3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与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35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申丽娜,女,汉族,系该司销售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刘海,广东深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东升。上列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福法民二初字第827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2月6日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执行人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5480元;二、被执行人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本金5340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5%,从2013年10月26日计至还清之日止,以本金72080元为基数,按照每日0.5%,从2014年4月7日计至还清之日止),违约金以本金为限。三、驳回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稳先微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821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预交),收取291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二十二条、第四百二十三条、第四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查封被执行人广州友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其他款项,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25096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及其他与本案相关费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内容)执行长 田 强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思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