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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滨执字第2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林慧、郑旺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林慧,郑旺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锡滨执字第214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路30号。负责人焦振军,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国清、蒋健卫,江苏中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慧,女,1984年5月12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301984********,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狮城镇安后村安后街**号。被执行人郑旺达。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与林慧、郑旺达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作出(2013)锡滨商初字第06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林慧、郑旺达应支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539569.26元及相应利息,林慧、郑旺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无锡市中国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江苏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普查被执行人林慧、郑旺达名下存款情况,经查,其名下无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林慧、郑旺达名下车辆登记情况,经查,其名下无车辆登记。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林慧、郑旺达名下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林慧名下有无锡市理想城市花园773-1002房屋一套,共有人为郑旺达,抵押权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滨湖支行,上述房屋正处评估阶段。本案被执行人林慧、郑旺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执行款尚未执行到位539569.26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锡滨商初字第06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陈 燕审判员 汤建成审判员 项 晶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浦曜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