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执字第2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邴凤娇与董新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邴凤娇,董新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诸执字第281-1号申请执行人邴凤娇。被执行人董新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邴凤娇与被执行人董新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总额为17670元及履行过户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执行员 李文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