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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邵执行字第15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7-06-11

案件名称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拿口信用社、陈焕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拿口信用社,陈焕彪,陈焕开,陈树森,谢承亮,陈树权,肖贤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执行字第1526-1号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拿口信用社,住所地邵武市拿口镇拿口街247号。负责人洪建炜,主任被执行人陈焕彪,男,1970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某村村民,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陈焕开,男,196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某村村民,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陈树森,男,198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某村村民,住邵武市。被执行人谢承亮,男,1986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某村村民,住邵武市。被执行人陈树权,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某村村民,住邵武市。被执行人肖贤富,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邵武市居民,住邵武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拿口信用社与被执行人陈焕彪、陈焕开、陈树森、陈树权、谢承亮、肖贤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4)邵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已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陈树森、谢承亮的工资收入,另经向金融、国土、住建、车辆、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邵武市人民法院(2014)邵民初字第128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袁文渊执行员  杨雪武执行员  张 明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碧云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