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遂商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林根旺、雷文辉与雷文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根旺,雷文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遂商初字第2号原告林根旺。被告雷文辉(曾用名:雷文清)。雷文瑞(曾用名:小犬),男,1975年1月26日出生,畲族,住遂昌县大柘镇溪东村枫树弄1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根旺诉被告雷文辉、雷文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根旺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根旺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林根旺负担。审 判 长 郑建设代理审判员 朱 伟人民陪审员 程根长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丽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