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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欧阳彩云、欧阳玉环、高要市惠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梁建森、华月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欧阳彩云,欧阳玉环,高要市惠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梁建森,华月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肇端法立保字第19-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负责人:任奔滔。被申请人:欧阳彩云,女,1951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申请人:欧阳玉环,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澳门居民,现住广东省高要市南岸。被申请人:高要市惠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高要市莲塘镇。法定代表人:欧阳彩云。被申请人:梁建森,男,1970年7月21日出生,澳门居民,现住广东省高要市南岸。被申请人:华月秀,女,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肇庆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被申请人欧阳彩云、欧阳玉环、高要市惠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梁建森、华月秀贷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5)肇仲案字10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上述五被申请人价值合共人民币168246.59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肇庆仲裁委员会根据相关规定向本院出具《提交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函》,将该申请提交本院裁定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为其上述申请自行向本院提供信用担保,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欧阳彩云、欧阳玉环、高要市惠华生态农牧有限公司、梁建森、华月秀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财产权合共人民币168246.5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具体以相关清单为准)。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保全措施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相关后果由申请人承担。未经本院许可,对已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擅自作转让、抵押、出租等处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邓杰明审判员  唐建平审判员  林 莹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廖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