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琦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琦,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琦,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委托代理人:赵春姬,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琦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628元,减半收取3314元由上诉人王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崔 玉审判员 沙 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朴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