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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王琦与张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琦,张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中民二终字第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琦,男,1965年5月20日生,汉族,长春新星宇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伟,男,1971年3月20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延吉市,公民身份号码为×××。委托代理人:赵春姬,吉林金达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琦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吉市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4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琦于2015年4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琦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琦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6628元,减半收取3314元由上诉人王琦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崔 玉审判员  沙 卓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朴 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