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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袁德胜与黎日红、新会新中制衣厂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德胜,黎日红,新会新中制衣厂有限公司,陈慕玲,叶珍浓,左艳婷,李冬霞,周卓垣,陈少雄,梁社坚,左水英,冯秀芳,冯秀群,林青秀,江门市益煌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兴盈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津丰制线辅料厂,江门市新会区广鸿织带厂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民一初字第54号原告袁德胜。被告黎日红。被告新会新中制衣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工业大道12号之二。法定代表人陈志辉。第三人陈慕玲。第三人叶珍浓。第三人左艳婷。第三人李冬霞。第三人周卓垣。第三人陈少雄。第三人梁社坚。第三人左水英。第三人冯秀芳。第三人冯秀群。第三人林青秀。第三人江门市益煌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大泽镇五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温继浣。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兴盈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侨兴北路1号130。法定代表人司徒凤平。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津丰制线辅料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潮江路19号1座111。投资人李其峰。第三人江门市新会区广鸿织带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都会理围工业区。投资人谭社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脉德胜诉被告黎日红、新会新中制衣厂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慕玲、叶珍浓、左艳婷、李冬霞、周卓垣、陈少雄、梁社坚、左水英、冯秀芳、冯秀群、林青秀、江门市益煌纤维制品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兴盈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津丰制线辅料厂、江门市新会区广鸿织带厂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德胜负担。审判长  赵汝佳审判员  张妙玲审判员  张瑞芝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凯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