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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武广生与安徽两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两淮城市广场分公司、宿州市秋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广生,安徽两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两淮城市广场分公司,宿州市秋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1412号原告:武广生,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陈雪锋,宿州市蕲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徽两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两淮城市广场分公司。负责人:陈东朝。被告:宿州市秋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邱玲。本院在审理原告武广生诉被告安徽两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两淮城市广场分公司、宿州市秋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广生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两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两淮城市广场分公司、宿州市秋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广生撤回对被告安徽两淮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两淮城市广场分公司、宿州市秋华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为180元,由原告武广生承担。审判员  单翠侠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孙建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