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藤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梁建英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藤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建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藤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建英。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4年10月7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藤县看守所。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以藤检公诉刑诉(2015)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建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洁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建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梁建英在藤县东荣镇某某村陈某兰家二楼的房间内,通过播放MP4视频资料等方式向陈某兰、吴某等人传播“全能神”邪教言论,后在传播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查处,并现场扣押了MP4播放器及手机(内存储数据资料共9724份)各1台、书籍资料2份。经鉴定,上述资料均为“全能神”(又名“东方闪电”、“实际神”)邪教组织资料。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宣读并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建英参加邪教组织“全能神”活动,利用邪教组织蛊惑人心,散布谣言,鼓动群众逃避现实,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梁建英辩解称其信奉的“全能神”不是邪教组织,其不知道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6日10时许,被告人梁建英在藤县东荣镇某某村陈某兰家二楼的房间内,通过播放MP4视频资料等方式向陈某兰、吴某等人传播“全能神”邪教言论,后在传播中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了MP4播放器及手机各1台(内存储数据资料共9724份)、书籍资料2份。经鉴定,上述资料均为“全能神”(又名“东方闪电”、“实际神”)邪教组织资料。另查明,“全能神”冒用基督教名义,曲解《圣经》内容,编造歪理邪说,政治上极为反动,煽动改变社会制度,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符合“邪教组织”的特征,被依法认定为邪教组织。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藤县公安局东荣派出所民警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名妇女在藤县东荣镇某某村某某组陈某兰家中宣传邪教,要求公安机关前往处理。经公安机关处警,当场抓获涉嫌从事邪教活动的被告人梁建英,并于当日对案件立案侦查。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犯罪的通知》,证实“全能神”被依法认定为邪教组织,国家实施打击“全能神”邪教活动的政策。3.户籍登记证明,证实被告人梁建英的基本身份情况如前所列,已达刑事责任年龄。4.证人陈某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4年10月6日前的几天,梁建英到其家与其一起聊天,问其学不学“全能神”。过了几天,梁建英就拿一部像手机一样的播放器到其家,放录像给其看,并让其跟着一起念,教其学习神的资料。梁建英还让其找几个人一起学习“全能神”资料,到今天(2014年10月6日)共学了三天,今天与其一起学习的是吴某。5.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10月6日上午,其到陈某兰家中玩,陈某兰对其说有人在陈某兰家中教学习神的资料,让其去听一听。其就到陈某兰家中二楼,见到一个中年妇女,那妇女拿一个能放声音和图像的东西播放录像给其与陈某兰听,并让跟着一起念,不久公安人员就到陈某兰家把那个妇女带走。6.证人陈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妻子梁建英不知道从哪里学习了叫什么“神”的邪教后,生活就完全变了。其与家人都反对梁建英学习邪教,让梁建英不要信这个,并把放在家中的光碟、MP3等资料全部烧毁。梁建英因此与其发生了争吵,一气之下就离家出走了。后来其听说公安机关抓获了一个传播邪教的妇女,经辨认,这名被抓的妇女就是其离家出走的妻子梁建英。7.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梁建英指认被扣押物品照片,证实现场位于藤县东荣镇某某村陈某兰家中的二楼房间内,三名妇女坐在一张木沙发上。公安人员从一名自称“黄亚清”的妇女处扣押了一台白色MP4播放器、一部黑色手机(内有一张内存卡、电池,无手机卡)和书籍材料2份(印有“神的最新说话”、“进入神话语的实际走上敬畏神远恶的道”等标题)。梁建英对被扣押的物品进行了指认。8.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鉴别证明,证实:①梧州市公安局技术人员对涉案的MP4播放器、手机进行电子数据鉴别,确定涉案的MP4播放器和手机里储存一共9724个(份)数据,其中MP4中涉案txt文件目录7096个(份)数据,MP4中涉案mp4文件目录中21个(份)数据、MP4中涉案wma文件目录中2268个(份)数据、手机中涉案lrc文件目录中13个(份)数据、手机涉案txt文件目录中23个(份)数据、手机中涉案mp4文件目录中241个(份)数据、手机中涉案mp3文件目录中62个(份)数据。上述数据均为“全能神”(又名“东方闪电”、“实际神”)邪教组织文件、音频、视频。②梧州市公安局技术人员对涉案的2份书籍材料进行鉴别,认定该2份印刷资料均为“全能神”(又名“东方闪电”、“实际神”)邪教组织书籍资料。9.被告人梁建英的供述,证实梁建英自报姓名叫“黄亚清”,其于2014年10月6日上午在东荣镇某某村路边一间房屋二楼的一个房间里向两名老婆子宣传“全能神”,其一边让这两名老婆子看“全能神”视频,一边向这两名老婆子解释,其被公安人员抓获时,用来放“全能神”视频的播放器和手机等物品被公安人员扣押了。以上证据均来源于本案的客观事实,并经庭审示证、质证,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均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建英利用随身携带的内存卡、播放器等电子介质储存“全能神”邪教电子文本,向他人播放邪教宣传资料,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建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罪名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被告人梁建英提出“全能神”不是邪教组织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厉打击“全能神”等邪教组织犯罪的通知》,明确“全能神”是邪教组织,国家实施打击“全能神”邪教活动的政策。梁建英的上述辩解意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相符,本院不予采纳。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利用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行为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建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7日起至2017年12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温雪燕人民陪审员 岳贻林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朝菊附判决书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六)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六)其他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情节严重的。第十三条第(三)项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三)“传播”,是指散发、张贴、邮寄、上载、播放以及发送电子信息等行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