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乳调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冷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冷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保全费3025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审判员  崔常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力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