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乳调民初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冷某与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冷某,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乳调民初字第174号原告冷某。被告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冷某诉被告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冷某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冷某自愿提出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冷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为150元,保全费3025元,由原告冷某负担。审判员 崔常勇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力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