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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大瑜与汤应科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大瑜,汤应科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花法民二初字第352号原告:李大瑜,住广东省罗定市。被告:汤应科,住广州市花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大瑜诉被告汤应科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大瑜于2015年4月14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并已执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李大瑜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李大瑜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该权利的处分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院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大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大瑜负担。审判员  毕杰颖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杰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