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执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李志、胡秀娜、胡金辉、李美菊冻结扣划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枣执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枣强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立春被执行人李志被执行人胡秀娜被执行人胡金辉被执行人李美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2013)枣民二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24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志、胡秀娜、胡金辉、李美菊、银行存款人民币515516.56元整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清亮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宁